문서의 임의 삭제는 제재 대상으로, 문서를 삭제하려면 삭제 토론을 진행해야 합니다. 문서 보기문서 삭제토론 중화인민공화국 인민경찰법 (문단 편집) === 第六章 执法监督 === >'''第四十二条'''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,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。 > >'''第四十三条'''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,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,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。 > >'''第四十四条'''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,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。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,应当向公众公布。 > >'''第四十五条'''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,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: > (一)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; > (二)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; > (三)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。 >前款规定的回避,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。 >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,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。 > >'''第四十六条'''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、违纪行为,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、行政监察机关检举、控告。受理检举、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,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、控告人。 >对依法检举、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,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 > >'''第四十七条'''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,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、法规、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。저장 버튼을 클릭하면 당신이 기여한 내용을 CC-BY-NC-SA 2.0 KR으로 배포하고,기여한 문서에 대한 하이퍼링크나 URL을 이용하여 저작자 표시를 하는 것으로 충분하다는 데 동의하는 것입니다.이 동의는 철회할 수 없습니다.캡챠저장미리보기